玻璃栈道安全隐患大 游览时发生意外如何维权? 法治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17年07月22日 10:12 扫一扫 手机阅读 我要分享 原标题: 门诊问题 高空玻璃栈道发生意外,该如何维权? 门诊专家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明明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牛向峰 专家观点 ◇目前关于玻璃栈道等高空“玻璃景观”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安全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高空“玻璃景观”的法律责任主体,通常包括钢化玻璃的生产者、提供者、景观平台的经营者和景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游乐设施的游客也会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上述法律责任主体,应视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的责任。 ◇对于景区和经营者而言,应加强日常管理,配足配齐安全保障力量,完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近年来,国内各大景区兴起了一股兴建玻璃栈道、玻璃廊桥、玻璃景观台等高空“玻璃景观”的热潮,高空“玻璃景观”以高空、惊险、刺激著称,大多建于悬崖峭壁之上,有的甚至因此成为了世界之最。据报道,2017年5月19日,重庆一主题公园的“天空悬廊”项目,成功获得“最长的悬挑空中玻璃走廊”的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该廊桥桥体成“A”形,完全从悬崖上直直伸出,底部没有任何一点支撑,桥面铺设全透明玻璃,从内往外由宽渐窄,沿悬崖向外挑出近70米,长度是美国科罗拉多观景廊桥长度的3倍,桥面离地面200多米高,相当于60多层楼的高度。 高空“玻璃景观”带给游客新奇、惊险刺激体验的同时,隐藏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据《武汉晚报》报道,2017年4月9日上午,多名游客在木兰胜天景区自山顶沿玻璃栈道下滑游玩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一死三轻伤的惨剧。 高空“玻璃景观”安全吗?国家关于“玻璃景观”都有哪些法律规定?一旦发生意外,该如何维权?对此,笔者采访了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明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牛向峰。 有关“玻璃景观”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牛向峰认为,目前关于玻璃栈道等高空“玻璃景观”缺少法律法规层面的安全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安全标准方面,玻璃栈道、玻璃廊桥、玻璃景观平台等,主要由钢架支撑结构和特种钢化玻璃组成,大都悬空或沿悬崖建在景区的山中,距地面一二百米以上,支撑钢架结构需达到什么强度才算安全?位于风口中的“玻璃廊桥”上下摇摆在多少度内才算安全?……对于“玻璃景观”的整体安全标准,目前缺少法律规定,也没有行业标准可供参考。 对作为建造高空“玻璃景观”主要材质的玻璃,大部分景区使用的是双层夹胶钢化玻璃,仅在厚度上有所区别,据称有的玻璃每平方米承重量可达1000公斤。但钢化玻璃的安全标准主要出自《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属于建筑用外墙玻璃标准,能否适用于高空玻璃栈道或景观平台载体,还得由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政府专项监管责任模糊。牛向峰表示,高空“玻璃景观”,一般都建于高空或悬崖之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用于经营目的,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m/s,或运行高度距离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大型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因高空“玻璃景观”本身无配套游乐设备,仅是为游客提供高空通行功能,与其他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作、运行功能不同,是否符合“运行高度距离地面高于或等于2米”的规定情形尚且存在争议。实践中,高空“玻璃景观”未被列入特种设备的监管范畴,其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具有专业安全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安监等部门均未介入。建成后,也仅是由主管景区的旅游部门进行旅游层面的监管,但旅游部门因受限于监管职能和缺少专业技术安全检测设备,无法对高空“玻璃景观”进行技术层面的安全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空白。牛向峰介绍,2017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暂时叫停新建玻璃栈桥等项目就是出于此种考虑。 对此,刘明明认为,高空“玻璃景观”在本质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游乐项目,完全有必要定期开放和关闭,定期检测与维护钢化玻璃、钢架结构安全,控制游览方式和游客数量等,保障运行安全。对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高空“玻璃景观”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纳入安监等部门的监管中,同时,也应尽快制定行业安全标准,确保维护和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刘明明认为,高空“玻璃景观”的法律责任主体,通常包括钢化玻璃的生产者、提供者、景观平台的经营者和景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游乐设施的游客也会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上述法律责任主体,应视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是经营者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玻璃景观”因建在高空,易受自然因素影响,危险性较高,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也较高,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从事高空活动”的情形。经营者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经营活动中造成游客受到人身损害,经营者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游客自身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钢材和钢化玻璃的生产者而言,如果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性能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导致钢结构解体、垮塌或钢化玻璃破裂,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引发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游客受伤,第三人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刘明明介绍,在武汉木兰胜天景区玻璃栈道事故中,一“恐高”游客听从导游的建议,从山顶乘坐落差近200米的玻璃栈道,在下滑过程中,因头晕害怕擅自刹车停在滑道中,导致后面高速滑下的游客与其相撞,造成一死三轻伤的惨剧。该事件中,游客擅自在高速滑道中停车的过错行为,与后车被撞及人员伤亡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景区或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游客关心的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受到损害的问题,该如何维权?牛向峰认为,如果游客因自身的原因,如恐高、心脑血管疾病等造成游玩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进而造成严重后果引起纠纷的,因“玻璃景观”等游乐项目属于高空活动,一旦游客在游玩过程中诱发心脏病等疾病,造成严重后果的,景区或经营方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是游客隐瞒自身情况,不遵守规定,景区或经营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出现纠纷后,游客可以先同景区或经营者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游客可根据实际情况,凭门票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牛向峰说。 尽快落实对“玻璃景观”的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牛向峰表示,作为新生事物的高空“玻璃景观”,为人们的旅游增添了不同寻常的体验,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规定钢架结构和钢化玻璃的安全标准和生产、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并建立行业层面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标准等。要明确监管主体,准确界定高空“玻璃景观”特种大型游乐设施的法律定位,尽快明确具备安全监管条件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配套的安全监管体系。牛向峰建议,引入行业保险体系。针对高空活动的高危险性,可以强制推行由经营者购买一定金额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体系,以减少赔付不能的风险。 “对于景区和经营者而言,要增强安全保障意识。细化风险告知和注意事项,尽到提醒责任,同时,应加强日常管理,配足配齐安全保障力量,完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刘明明说,要建立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出现意外及时救助,防止损害扩大。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