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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再审五羊雕塑侵权案 政府作为第三方出庭

时间:2024-06-16 16:58来源: 作者:新闻热线网 点击: 34 次
继首次开庭近1年半时间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再次开庭审理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五羊雕塑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对该作品的署名权可以让广州雕塑院的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但著作权应归于市政府。据悉,法院针对该案的调解工作没有成功,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继首次开庭近1年半时间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再次开庭审理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五羊雕塑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对该作品的署名权可以让广州雕塑院的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但著作权应归于市政府。据悉,法院针对该案的调解工作没有成功,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朱光市长指示指导创作

据悉,广州市政府在申请书中提出:原审原告之一,广州市雕塑院的前身广州雕塑工作室,是根据当时朱光市长的指示,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出资、以建设大型城市作品、服务于广州市民、服务于城市建设需要为目的而成立专职国有的城市雕塑工作机构。

根据朱光市长的指示,市政府决定将“五羊”的美丽传说制成具有图腾和象征意义的城市雕塑,将这一任务交给原审原告,即广州雕塑院,并拨出经费予以支持“五羊石像”的创作,由广州雕塑工作室分别组织了雕塑院的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进行创作。

  市政府承担维护保养

在雕塑院主任尹积昌的带领下,陈本宗、孔繁伟分别将各自创作的草稿报朱光市长,朱光市长审定后,决定把陈本宗创作的体现“跪奶之恩”的羊群与孔繁伟创作的体现“友谊、爱情”主题的羊群合而为一,成为“五羊群像”,从而形成现在“五羊石像”的雏形。最后,朱光市长拍板,将此“五羊群像”的创作图建造成大型雕塑。

在建造“五羊石像”雕塑作品过程中,朱光市长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甚至还多次到现场亲自动手修改。期间,由市政府提供场地及拨出专款予以支持,在市政府与朱光市长的大力支持下,上述创作作品得以最终完成,市政府在“五羊石像”创作中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此外,“五羊石像”还代表广州市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作品评审,获得国家建设环境部、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国家文化部的高度评价。而“五羊石像”至今屹立在越秀山公园内,市政府一直承担着对“五羊石像”的维护、保养、管理的责任。

    应平息纷争减少诉争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认为:“五羊石像”是特殊的职务作品,原审原告雕塑工作室是市政府属下的建设大型城市雕塑的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其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利用市政府拨出的经费及提供的场地进行城市雕塑创作,并且由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五羊石像”的署名权可归原审原告雕塑工作室的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但著作权则应归市政府所有。此外,市政府认为从保护城市雕塑、平息各方的纷争、减少诉争的角度去考虑,“五羊石像”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市政府所有也是最为合适的。

    三方分歧太大 法院调解失败

记者了解到,本案原本定于昨日上午8时45分开庭审理,但基于两原告方原作者尹积昌(1998年去世,由其儿女继承)等3人和广州雕塑院,以及本案第三人广州市政府,均申请著作权归属调解,10时左右,广州市中院的承办法官将旁听席上的近十家媒体请出了法庭旁听席,称“合议庭主持当事人调解,媒体暂不适合参与旁听”。经过漫长的两个小时调解,当事人最终并未达成一致协议。

记者随后从相关途径获悉,因原被告及作为第三人的广州市政府三方面分歧太大,法院的调解没有成功,被告方请求法院首先要对著作权进行确认,这样一来才能对赔偿多少进行审理。

   新闻回顾

    广州雕塑院索赔30万 家乐福成为第一被告

2005年,作为广州市标志的著名五羊雕塑,经历了45年的风平浪静后,突然掀起著作权纠纷。一份本不起眼的“五羊雕塑有着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检测报告,引发广州雕塑院以及广大市民对五羊雕塑姓“公”还是姓“私”的激烈争论,广州雕塑院随后决定大举维权,100多封律师函铺天盖地涌向“涉嫌侵权”的广州多家企业。

2005年11月,家乐福超市广州员村、康王等店开业时挂起了以蓝天、白云、树木、花朵等旁缀五羊雕塑宣传画,并写有“欢迎来家乐福”的字样。不久,家乐福超市首当其冲被广州雕塑院告至广州市中院,被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对3名作者赔偿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支付原告为此案所花费的律师费2万多元等要求。

家乐福超市随即撤下了相关宣传画,与广州雕塑院对簿公堂。此外,广州市正佳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另外一家工艺品制作公司也被告上了法庭。

2006年3月21日,广州雕塑院诉家乐福超市五羊雕塑侵权案正式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原告认为,五羊雕塑的作者共有3人,分别是当时广州雕塑工作室(现广州雕塑院的前身)的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据悉,上世纪50年代末,3人受当时的广州市市长朱光指示、越秀公园的委托设计和创作五羊雕塑,1960年完工。当时未明确约定、也没有订立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原告认为,“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广州雕塑院和3名创作者是毋庸置疑的”。

被告家乐福的代理人则认为,五羊雕塑已经成为广州地方文化的一部分,在广州地图、油漆商标、商场宣传画以及市民广泛使用的羊城通卡上,诸多地方都有“五羊”形象,它已成为广州的公共艺术标志。“正因为大家都将五羊雕塑当成历史公共财产,所以今天才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当时广州雕塑院是按照朱光市长的指示创作的,五羊雕塑属于公共市政建设,原告并无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其不具备著作权人主体的资格,因此索赔无从谈起。”(李朝涛 莫丽娟)

责编:张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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