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短视频app发展迅速,用户遍布各年龄层,但与此同时,短视频内容参次不齐,更有一些诈骗视频出现。其中假借明星之名行骗的骗局更是让人关注。之前“靳东的老年粉丝”一词条上了热搜,乍一看充满戏谑意味的tag里却透着一些无奈和心酸。 这条新闻为何登上了热搜?网友为何对此纷纷争议?“老年粉丝群体”究竟面临什么问题? 据报道,一位江西61岁的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关注了“靳东”的账号,从此开始了与“靳东”的“恋爱生活”。她表示双方每天都会保持联系,“靳东”不仅向全网宣布了喜欢她而且已经给了她五六十万买房,自己总有一天会嫁给“靳东”。这位阿姨的丈夫形容自己的妻子——一天到晚玩手机,饭也不吃,甚至要离家出走。 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条新闻在2020年的今天非常滑稽搞笑和匪夷所思,但这确实是发生在我们国家某个地方真实事件。 而且这条新闻曝光后,“老年粉丝群体”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更多的人站出来直言家中老人因为“追星”投入过多精力和金钱,令他们担忧又气愤。 “假靳东评论区让人好难过”开始成为新一轮的话题,我们需要关注其中体现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短视频追星的骗局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我们又该如何防范? 首先,短视频平台的“靳东”使用了演员靳东的形象和声音,属于侵犯靳东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次事件中,短视频平台的假“靳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自己账号上以肖像权人名义,公开使用其肖像,已经属于侵权。 《民法典》还指出,“不得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权”,指的就是利用PS、AI换脸等技术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骗子以AI换脸技术把靳东的脸和声音换到视频里,也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实际上,肖像权侵权并不仅仅局限于照片、视频等传统影像形式。根据《民法典》1018条,肖像指以影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以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能够被识别为肖像权人的漫画形象,也可能被认为侵权。 同时,冒充演员靳东,以靳东名义在平台上发布视频等活动,还可能侵犯靳东的姓名权。 《民法典》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据靳东工作室表示,靳东及其团队并未在短视频平台开设任何账号,这一系列假“靳东”虽然并没有在短视频平台上直接使用靳东的名字作为用户名,但其冒用靳东之名进行活动以达到其吸引流量的目的,构成侵犯姓名权。 “假靳东”们利用以上手段,实际上是意期达到“诈骗”的效果。六旬阿姨疯狂追星的背后,可能是为中老年女性专门量身定制的骗局。 从民法角度来说,假“靳东”们利用靳东身份吸引粉丝、赚取阿姨们的信任,然后开始直播带货、推销电商商品。如果阿姨们在这些假“靳东”的误导下,对购买物品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思购买了价格虚高、伪劣低质的产品,则可以按照《民法典》148条对于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来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予以撤销。 从刑法角度来说,“假靳东”们的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现行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支配财产,可成立诈骗罪。本案中骗子以谋取财产为目的,利用欺骗手段已经使得受害阿姨产生了错误认识,深信那个账号属于“靳东”本人,理论上已经属于诈骗罪的着手。不过至于诈骗罪是否既遂,还需要看受害者是否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支配了自己的大额财产,比如有没有自愿给那个账号打钱。如果的确有直接支配财产的行为,还要看打钱转账的数额。根据现行《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如果“假靳东”在直播间出售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他也会同时触犯《刑法》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此外,也有网民提出假“靳东”们开启直播,以靳东身份诱导粉丝进行金钱打赏,这种打赏钱能否要求归还? 打赏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种情形下赠与人才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有观点认为主播通过欺骗感情而让粉丝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打赏应该被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但是在实践里几乎没有法院支持这样的主张,因而受害方很难引用上述规定要求撤销赠与、拿回打赏金。当然,得出上述结论也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冒用他人名义诱骗打赏的案例,常见的也都是男粉丝给女主播打赏后要求返还;这一新闻曝光后,未来可能会涌现出一批粉丝起诉假明星诱导自己打赏的案例,届时法官会如何认定,会不会对原告认知能力、被告冒充行为等因素进行酌情参考,还是一个未知数。 直播打赏这一问题在近几年不断被讨论,但过往公众的关注点只集中在“熊孩子”在游戏充钱、给主播打赏要不要返还上,而且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导意见也多针对这一群体;现在看来,中老年人(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缺少家人陪伴的留守老人)也逐渐成为网络欺诈的受害方,由于这一群体很难被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里,在法律上多数情况只能认为他们所做出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有效的,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打赏钱很难追回,如何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 这件事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的就是平台责任。近年来各平台上作品侵权案件中将平台列为被告的屡见不鲜,平台的审查责任进入公众视野。 相对而言,我们较为熟悉的“网络平台责任”为“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如果权利人告知网络服务商其平台有内容侵权,则有平台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平台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侵权应该删除,则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红旗”原则是指,平台要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侵权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平台不能以不知悉为由推脱责任。“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 而在本案中,我们更多地需要关注平台对于本平台内容审查的义务。 根据2013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营的产品以及服务内容进行事前审核和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平台自审义务,不仅包括一般人理解的危害国家安全、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色情信息,也包括散布谣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诈骗、传销等明显违法的信息也理应包含在其中。这则新闻之所以让很多人认为滑稽可笑,就是因为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如此拙劣的视频剪辑技术和合成机器声实在不足以使人上当受骗。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大众一般判断水平都能识别出其中含有的明显的诈骗信息。而事实却是此案件中的“假靳东”并不是个例,而是有一群“假靳东”在平台上泛滥,体现出了平台自审、监管责任的缺位。 平台不能只在收取利益的时候才出现,在个人主播的管理、直播内容的监管、观众风险的提示上也要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是为了避免卷入诉讼纠纷,减少侵权赔偿开支;从社会层面来看也是尽到企业的义务责任,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理性分析背后,这条新闻的滑稽搞笑背后透着无比心酸的事实——孤独已经成为现代人罹患的严重疾病。 江西那位被骗的六旬阿姨,在采访中说“我没被爱过”,实在令人唏嘘。对于三四线城市甚至是农村的中老年女性来说,她们文化水平不高,一辈子都为了所谓“家庭”付出和奔波,她们的情感上的孤独和空虚第一次如此真实地摆在大众面前。另一方面,她们可能一生也没有见过什么世面,技术的发展把她们甩到了时代的阴影里,才能对大众认为如此明显的骗局深信不疑。而“假靳东”们正是抓住了这两个弱点,才能使得骗局得逞。 最后,追星这件事本身无可厚非,不论是正处于青春期、叛逆期的青少年,还是已经年近花甲的父母长辈,爱美之心和情感需求都是人之常情。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使得人们更加容易通过信息技术等虚拟手段建立与明星偶像的“伪社会互动”,这也是此类骗局中受害者建立错误认知的基础。对于大多数的追星骗局,应当如何防骗?很简单,把“虚拟”的人就只放在虚拟的世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与ta产生联系的事,很可能就是骗局。 (责任编辑:) |